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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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