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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