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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