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郭*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甲诉被告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