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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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