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间纠纷已自行解决,无需法院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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