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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3月26日生育一女顾笑语。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9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之后,夫妻关系逐步恶化,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顾某某辩称,离婚后会对孩子产生伤害,且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3月26日生育一女顾笑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日渐不和。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户籍资料、上海**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证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多一分谅解和宽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相信夫妻关系会日渐改善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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