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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彭**称:原、被告于200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同时双方婚前均有子女,导致婚后双方家庭成员之间常有间隙。今年来,被告多次参与赌博,输光家庭所有积蓄的情况下,又欠下高利贷,致使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同时,原告身体不好,又在医院接受冶疗,被告沉迷赌博,对原告不闻不问,致使家庭矛盾激化,无法调和。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共同债务100000元由被告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盛某某辩称:原告与其家人对其进行言语上的侮辱,有时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故其同意离婚,但离婚的前提是要求分得房屋或折价款。

经审理查德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多次参加赌博及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致使双方不和。2014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案。双方自2014年8月28日起分居至今。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间,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多次报警。

再查明,原告婚前与其家人共有宅基地房屋一幢,2004年该房屋被动迁,动迁款全部用于建造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XXX弄XXX号的房屋,庭审中,被告认为在该房屋中其有出资,要求予以分割。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照片、保证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诊断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因被告赌博及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纠纷,且自上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的关系并未予以改善,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同时又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纠纷并报警,故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分割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南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该房屋中涉及案外人的某某,被告认为其在该房屋中有出资,可另行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对原告主张的债务,鉴于被告对该些债务并不认可,且该些债务又未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确认,故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准予原告彭*与被**某某离婚;

2.驳回原告彭*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负担50元(已付),被告盛某某负担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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