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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及其委托代理人葛**、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2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30日生育儿子钟*,一直由原告的父母抚养照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之生活琐事致使矛盾不断,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二、婚生儿子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已经十几年了,现在原告有外遇,故提出离婚,原告应该给予被告一个交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7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8月30日生育儿子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原告陈述自2006年始,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自2014年12月始,双方分居至今。现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属自主婚姻,结婚已有多年,并已生育一子,双方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双方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目前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当冷静思考以缓和矛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钟*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钟*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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