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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杭州工作期间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向原告提出恋爱要求,后经打听被告系有妇之夫,原告不同意交往。被告离婚后,开始与原告交往,但由于双方婚前接触不够,了解不多,草率同居怀孕后,原、被告于2013年2月5日在星子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3月29日生女儿周**。2013年11月22日原告用个人婚前存款支付了首付,购买了南**枫花园二期28栋1-101号住房,房产证号为星房权南康字第20140177号房屋。婚后,因买房欠原告大姐5000元,房屋装修材料款近2万元,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债权和债务。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全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原告生女儿后,对原告态度发生了变化,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原告第二胎流产,原告被迫因此住院,医生提示原告现已丧失生育能力。双方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原告无法接受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金枫花园房产是我婚前用个人存款一人购买,装修还贷款也是用我个人存款;2、我没有经常无故殴打原告,我只打她一次,那次是她咬了我,还用热水瓶打我,我才打了她;3、流产是原告执意要求,不是我殴打造成的,也没和我说;4、如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5、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90%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

本院查明

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2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正月初二举行了婚礼。2013年3月29日生女儿周**,现跟随原告方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居民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收据等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在外工作期间相识,系自由恋爱,婚前彼此应有较多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较牢。婚后夫妻感情起初尚好,只是由于性格还需要磨合,对共同生活缺少规划,加之双方彼此又缺乏耐心沟通,不懂互相体谅和换位思考,才导致发生矛盾。原、被告自由恋爱结为夫妻,并生育有一个女儿,本应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关心,加强沟通和交流,原、被告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70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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