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传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某某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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