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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