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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双方已私下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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