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诉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及其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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