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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与被告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裴*诉称,我和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7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徐某某由被告抚养教育。现在女儿逐渐长大,要求与我共同生活。现诉讼来院,要求女儿徐某某由我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裴*与被告徐某某于1999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7日生一女徐某某。2007年7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徐某某由被告抚养教育。

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止。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2007年7月,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徐某某由被告抚养。但2013年以来,徐某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在开庭审理时,本院征求了徐某某的意见,其本人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故徐某某应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徐某某由原告裴*抚养教育。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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