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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与沈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沈*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自2015年1月起至原告十八周岁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由200元增加至1,000元;二、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2009年至2014年9月花费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15,000元的50%即7,500元;三、2015年1月开始至原告十八周岁止,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教育费的二分之一。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姚**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沈*的法定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马*系被告沈*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马*的婚生儿子。2009年11月16日被告沈*与原告父亲马*在本院调解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马*随父亲马*共同生活,被告沈*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被告沈*系XXX残疾人,无业,每月救助金为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2015年1月起,被告沈甲于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马甲抚养费250元,至马甲18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马*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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