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梁*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薛**与薛*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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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与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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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甲与钱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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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顾**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