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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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