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甲与被告钱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赵**与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时晟*与被告时顶松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施**与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徐**与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与戚*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