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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甲与钱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某甲与被告钱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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