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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乙应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0)新少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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