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杨*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杨**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杨**抚养费250元,杨**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吴*、杨**各半负担,上述费用由被告杨**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直接向吴*支付。二、双方余无瓜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承担生活费人民币3000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份,一年的生活费)、医疗费为4660.5元。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660.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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