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14年10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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