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蔡*、花*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亭**生委)与被执行人蔡*、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亭**生委于2014年3月31日以蔡*、花*夫妇于2011年1月25日政策外生育一子为由,对被执行人蔡*、花*作出亭计征决字(2014)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74304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亭非诉行审字第0018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主文为: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计征决字(2014)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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