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徐**与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徐**与被告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徐**、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徐*乙诉称:两原告系被告的婚生子、女。

两原告的母亲杨某某与被告徐*丙系夫妻,杨某某曾于2009年6月17日去日本劳务输出三年,在外高强度的劳动导致原告母亲累垮了,患有多肌炎。自母亲回家后,父亲便很少回家,而且也不给抚养费,母亲只能打零工养活我们。2014年2月10日经杨舍**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方家庭生活费等6500元,但自2014年年底之后被告未按此协议履行,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支付徐*甲、徐*乙每月抚养费各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徐**辩称:协议是真实的,包括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各1500元/月、房贷1500元/月、杨某某的扶养费2000元/月。但是我现在没有这个履行能力,以前办的企业已经退股了,所以经济能力有限,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徐*丙系夫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徐*甲,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乙,现两子女均随杨某某一起生活。2014年2月20日,杨某某与徐*丙因感情问题出现纠纷,产生肢体冲突,并为此报警。嗣后,杨某某与徐*丙经杨舍**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徐*丙每月支付杨某某家庭生活费人民币6500元,其中包含徐*甲、徐*乙每月各1500元生活费、杨某某生活费每月2000元、房屋贷款每月1500元。达成协议后,徐*丙仅支付到2014年年底,自2015年起未支付上述费用。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某与徐**已就抚养费达成协议,且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方理应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徐**、徐**抚养费各1500元。2015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合计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5年7月起,于每月的15日前支付徐**、徐**抚养费各1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