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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戚*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甲诉被告戚*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法定代理人杜*乙,被告委托代理人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母亲杜**和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即原告杜**。2011年1月1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新**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戚*乙由杜**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现物价上涨,生活费用增加,原来的每月600元,不够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的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600元增加至每月1000元,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在2012年的时候受伤了,现在不能干重活,整个下巴都是钢钉,现在也没有工作,被告本人今天没有到庭也是因为去南方找工作了。被告有三个孩子,负担很重,暂时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现在每月给原告的抚养费都是爷爷代付的,平时生活也是靠其父母接济,所以抚养费没法增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杜**和被告于2008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戚*乙。2011年1月1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新**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女戚*乙由杜**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

另查明,原告杜*甲原用名为戚*乙,后改名为杜*甲。被告有三次婚姻,有三个孩子,原告杜*甲是被告第二次婚姻所生。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民事调解书、户口登记卡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随着原告的成长,其生活支出、教育支出等实际需要在逐步增加。因此,被告每月给付600元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原告成长的需要,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是合理的。但是被告在2012年意外受伤,暂没有固定的收入,且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本院综合上述因素,确定被告应担的抚养费每月增加至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戚*甲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某甲的抚养费从原600元增加至700元,至杜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梧支行,帐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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