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施*甲与被执行人顾*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本次应给付申请人生活费120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5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3025元(不含执行费95元),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债权等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现已身孕,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已身孕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与法不悖,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通少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