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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的法定代理人章*、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2013年月28日,原告母亲章*与被告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每月400元,现由于原告母亲收入低,原告上学、生活费用增加,生活困难,被告现在每月工资5300左右,现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提供了户口证明、法院民事调解书等。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如孩子归我抚养,不要女方付生活费,原来调解每月400元,我还要求每月给付4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章*与被告王*乙于2008生育一女即原告。因章*与被告王*乙感情不和于2013年1月离婚,约定原告王*甲由章*抚养,王*乙每月承担抚养费400元。现原告称因其母亲收入低,无法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王*乙在连云港市铁路部门工作,每月收入约5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告王**的父母都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到原告王**上小学,原告母亲收入不高,且目前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在合理范围内的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为每月1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乙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甲抚养费1200元,直至王*甲独立生活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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