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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甲诉被告金*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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