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赵**与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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