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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甲诉被告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甲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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