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负担75元(已交纳),由陈*负担75元(何*已预交,陈*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何*);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