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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陈*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何*负担75元(已交纳),由陈*负担75元(何*已预交,陈*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何*);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何*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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