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魏*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贺*、李*于2009年5月11日购买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单元201号房屋现登记在李*名下,虽然该套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但已具备确认、分割的条件,在解除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同时,应一并予以处理。由于确认财产性质、分割涉案房屋需要经过价格评估程序,故原审法院对此节应再审查。综上,原审对案件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适用法律亦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9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