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与被上诉人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05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于2014年1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邵*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