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9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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