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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三中民终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邱*申请再审称:1.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二审法院以不接受调解方案就将维持原判为由强行压制本人同意调解;2.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902号房屋应属于本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审法院将其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而孔雀城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为被申请人葛*的个人财产,均违反了法律规定;3.调解书内容侵犯了第三人的利益,902号房屋实际上是本人的母亲吴**本人的名义购买的,虽然在付房屋首付款时被申请人葛*曾向吴*转账45万元,但后来吴**将该笔借款偿还,并交纳了部分月供,所以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应为吴*,一、二审法院对该房屋的分割侵犯了吴*的财产。综上,请求撤销原调解书,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署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故对邱*此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吴*对902号房屋所主张的权利,应另行解决,本院在此案中不作审查处理。

综上,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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