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4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