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8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王*负担4575元(已交纳75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吴*负担45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2.5元,由吴*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