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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一是张*账户余额292009.53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张*替自己的母亲保管的92000元,帮朋友贾*保管的200000元。二是刘*的债权为张*独立债权,而非与李*的共同债权,该债权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之前,且不存在刘*部分还款的事实。故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李*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财产。李*亦同意离婚,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本院经审查认为,并无不当。针对张*的第一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张*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该争议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针对张*的第二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张*、李*所涉及到的钱款事宜均以张*名义进行,而李*则没有涉及,考虑到双方长时间共同生活情况,表明张*是双方财产的实际控制人,故原审法院对该债权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张*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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