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付×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付*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