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与被上诉人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于2014年11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0元,由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