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方*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于2014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韩*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韩*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