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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4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林*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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