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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魏×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6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魏*负担2112.5元(其中75元已交纳,余款20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由王*负担211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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