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6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王*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魏*负担2112.5元(其中75元已交纳,余款203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由王*负担2112.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5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