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因与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2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25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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