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8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4年6月1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