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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杨*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杨*、郑*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3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4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徐*负担35元,由郑*负担35元,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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