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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2年12月,胡×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叶*于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叶*1,2011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叶*2。婚后初期我们感情尚可,但自2011年初至今叶*不顾家庭公然在外与她人同居,并对我随意打骂,给我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身体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我与叶*离婚;2.女儿叶*1归叶*抚养,儿子叶*2归我抚养,叶*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一套,我名下位于三河市×房屋一套,叶*名下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Y××××),速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两家诊所,分别是北京**医诊所,注册资金300000元,叶*持有285000元,实际投资人、经营人、所有人均为我与叶*,北京张**内科诊所,实际投资人、经营人、所有人均为我与叶*,债权100000元,其中叶*三姐叶**借走40000元,叶*二姐借走40000元,叶*四姐借走20000元;4.要求叶*给付我过错赔偿金100000元整。

一审被告辩称

叶**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也不是没有感情,孩子现在还小,而且是两个孩子。在离婚诉讼期间,我也派亲戚朋友多次去和胡**和,胡*是基于赌气才起诉离婚。具体原因是上次胡*起诉离婚撤诉后,我说了一句谁让你撤诉的,胡*就是一时赌气。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与叶*系自由恋爱,后于2003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双方婚后于2004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孩叶**,于2011年10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叶**。双方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1604号房屋),建筑面积74.13平方米,登记在叶*名下,现由叶*居住使用。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楼房一套(以下简称802号房屋),建筑面积138.28平方米,登记在胡*名下,现空置,截至2013年12月10日,802号房屋尚有未还贷款本金124555.01元。双方在原审法院对上述两套房屋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1604号房屋归叶*所有,802号房屋归胡*所有。双方婚后购买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Y××××),现登记在叶*名下,现由叶*使用。双方婚后购买速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现登记在叶*名下,现在停车场。双方在原审法院对上述两辆轿车如何分配达成一致意见,丰田牌轿车归叶*所有,速腾牌轿车归胡*所有,胡*给付叶*车辆折价款10000元。胡*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还主张就北京**医诊所及北京张**内科诊所资产进行分割,但由于叶*未交费用,导致北京**医诊所资产审计无法进行,北京张**内科诊所法定代表人为张**。胡*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叶*名下存款情况,后胡*放弃该请求。胡*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叶*亲属借款100000元,叶*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欠款都已归还,并提供了部分证据。胡*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叶*与案外人李*(女)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据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提供了照片、开房协议、用于人工流产的医疗费单据、协议书及叶*家人的证言,叶*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其与李*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叶*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160000元,并提供了(2013)朝民初字第25241号民事调解书及以北京**医诊所股权抵偿的和解协议予以证明,胡*对此予以否认,胡*不是该案当事人。叶*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婚生子叶**不是其所亲生,要求亲子鉴定,但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胡*拒绝亲子鉴定。双方现已分居,婚生女叶**现随叶*共同生活,现上小学四年级,婚生子叶**现随胡*共同生活,明年面临入托问题。叶*在原审法院表示其以前从事医药代表工作,每年收入在10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对子女抚养问题同意胡*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负担婚生子叶**的抚养费,要求胡*每月给付婚生女叶**抚养费2000元。

另查,2012年5月,胡*曾就离婚问题诉至原审法院,后撤回起诉。现胡*系第二次起诉,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叶*不同意离婚,胡*坚持离婚,胡*与叶*各持己见,经调解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胡*与叶**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胡*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持异议,但就抚育费问题,婚生子叶**年纪尚幼,今后面临入托问题,花费明显要大于正在读小学的婚生女叶**,故子女抚育费数额暂有所区别为宜,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叶**、叶**的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综合双方的收入状况予以确定,就叶*就叶**非其亲生的主张,因其未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胡*又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不予采信;有关双方现有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即房屋、车辆归属问题,法院不持异议;就两个诊所问题,因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可另案予以解决;就胡*主张夫妻共同债权问题,因债务人未到庭,故法院无法确认,双方均可另案予以解决;就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因胡*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法院无法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另案解决;就胡*主张过错赔偿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叶*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胡*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叶*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胡*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酌定。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一、准予胡*与叶*离婚;二、婚生男孩叶**由胡*抚养,叶*自二○一四年一月起至叶**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二千元,于每月五日前执行清;三、婚生女孩叶**由叶*抚养,胡*自二○一四年一月起至叶**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一千元,于每月五日前执行清;四、位于河北省三河市×房屋归胡*所有,剩余贷款由胡*负责偿还;五、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房屋归叶*所有;六、速腾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N××××)归胡*所有,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京Y××××)归叶*所有,胡*给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叶*协助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完毕速腾牌轿车(车牌号为京N××××)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七、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叶**,上诉至本院,上诉理由及要求为:1.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数额不一样,要求两个孩子抚养费数额一致;3.叶*没有过错,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高。胡*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叶*不同意离婚,胡*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就争议问题各执己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行驶证、工商档案材料、贷款余额查询、照片、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胡*系第二次起诉离婚,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和好。故原审法院认定胡*与叶*感情破裂并无不妥,对于胡*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上诉人叶*不同意离婚的请求,因缺乏事实基础,故本院难以支持。其次,关于两个孩子抚育费问题。本院认为,无论胡*与叶*是否离婚,均系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抚养两个孩子成长教育的义务。现因双方离婚,已带给两个孩子感情上的伤害,故双方在今后抚养孩子问题上应本着互谅互让,从保护孩子身心良好成长的角度出发解决矛盾。孩子抚育费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根据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实际支出可以随时调整,原审法院依据目前两个孩子的花费状况确定的数额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若今后发生变化,可以另行解决。故对于上诉人叶*关于抚育费问题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叶*对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存在过错,原审法院依据其过错程度及对胡*感情伤害的程度,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叶*上诉认为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的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3970元,由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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