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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孟×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7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高*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高*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高*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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