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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7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张**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7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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