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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幸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张**,现年11岁。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缺乏沟通和理解。且被告对公公、婆婆一向不好。现原、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之可能。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张**18周岁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并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吵架情况。原、被告于2003年12月2日生有一女,因婆婆身体不好,被告请假看孩子直至孩子上了幼儿园。后来原告因工作赔钱,也是被告帮助原告向其母亲隐瞒,因原告工作需要钱,被告就帮助原告向被告的母亲及妹妹借钱。2008年被告去机场肯德基上班,孩子身体不好,原、被告双方均工作挣钱,但原告总是交不够出租车份钱,但被告相信原告,并没有埋怨原告。后原告不做出租车行业,退回押金7万元,还有转户口补助4万元,共11万元,除了还给被告母亲3万元,剩余的钱均是原告自己拿着。原告一直不照顾家里和孩子,被告每周休息一天还要陪孩子上课。原告称原、被告经常吵架与事实不符,因被告没有时间与原告吵架,原告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均是被告挣钱养家,但被告包容原告的所有缺点,并且被告对公公婆婆也很好,原告之所以要与被告离婚,是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八字不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12月2日育有一女张**。

庭审中,原告称双方婚后虽同住,但双方分屋居住两年多,并且没有思想交流,被告对原告诸多不满,分歧较多,缺乏夫妻感情,原、被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并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感情造成影响,但不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产生的矛盾,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间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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