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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称:我于200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从认识到领证10天时间,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又无经济基础,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夫妻生活不和谐。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被告没有尽到对孩子的关爱,在孩子的心灵深处深深的打下了后娘的烙印。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私下为我购买了高额的意外保险,受益人是被告自己。2013年10月16日,被告与她二姐联手打我,并经派出所处理,有笔录。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012年内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提出苛刻条件。这样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断然应当结束这种痛苦的婚姻。因此起诉请求:1.判令我和被告离婚;2.坐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福涛园小区房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房屋贷款由被告自行承担,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前提是偿还因交房贷所欠的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确认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原告称双方自2012年6月到7月份开始经常吵架,自己不经常回家。被告称双方自2013年6月1日开始分居。

原告称被告有精神病和暴力倾向,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称今年10月16日被告及被告的姐姐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造成手臂疼痛、肿痛、淤血,没有到医院治疗。原告提交其手臂受伤的照片一组予以证明。被告称当时原告打了被告,到派出所后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当时受伤,自己在派出所的调解下给了被告一万元看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方可准予离婚。本案中,双方结婚多年,应当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告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因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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