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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于×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0年1月18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2月举行了婚礼,2010年9月27日生育一女刘XX。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于2013年5月初,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5月17日顺**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6035号判决,驳回了我的离婚请求。因我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我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生育之女刘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曾于2013年5月初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于×离婚,后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刘*于2013年5月17日签收该判决,于×于2013年5月20日签收该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于2013年6月5日生效。2013年11月21日,原告刘*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于×离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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