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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伟,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15日在红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女郭*X于2008年7月23日出生。婚后被告对家庭生活毫不负责,家庭支出全靠原告辛苦工作维持。在孩子出生以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没有尽到责任,孩子从7个月大开始由原告父母抚养至今。被告长期不回家,且对原告及原告父母采取暴力方式泄愤,曾于2014年2月16日用尖刀捅伤原告父亲。上述被告的做法使原告难以忍受,一再劝解毫无效果。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郭*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XX辩称,夫妻间没有大的矛盾,原被告之间的问题主要是原告父母引起的;2月16日因为原告父亲家中养鸟,被告将鸟全部放飞后,原告父亲揪打被告,反抗时被告伤着了原告父亲,后来经公安民警调解解决,而孩子也需要完整的家庭,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8日共同生活,2008年7月23日生育一子郭一X。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天津市红桥区XX园XX号楼X门XXX号,该房系原告父亲郭*X名下私产。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近年来,因被告与原告父亲关系不睦,致矛盾升级,2014年2月16日,被告再次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经公安民警调解解决,2月17日被告再次报警并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坚称考虑孩子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近期因被告与原告父亲争执致矛盾激化,但双方共同生活中并无太大矛盾,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共同抚养婚生子。原告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XX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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