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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供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称: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无父母,在亲朋的帮助下2013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双方在西青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王二×。结婚后生活虽不富余,但双方感情尚好。自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抱怨原告没房没车没钱。2014年,双方再次为钱产生争吵,被告提出离婚,后经朋友劝说合好。2014年9月,双方再次为钱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四十多天对孩子不闻不问。期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三次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孩子的问题未果。之后被告主动承认错误,并写下深刻反醒,表示以后以孩子家庭为重,双方合好。2015年2月20日,被告回老家江西探亲,双方协商决定,将原告5000元年终奖作为被告探亲的费用,不到一个星期被告又以其弟生病需要探望为由索要1000元,原告勉强支付。没过几天,被告又提出其奶奶摔倒需要探望要2000元,原告实在没有能力支付,双方发生争执,其后几经联系,但被告不顾年幼的女儿,至今未归。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首先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其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原告对被告的病情不关心,没有安慰,还经常打电话叫被告回去办离婚手续,原告不尽责任,不尽丈夫义务,至今未给付生活费和治疗费,在被告治愈前,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必须负担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想甩包袱是不可能的,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3年5月1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双方在西青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王二×。2015年2月20日被告回娘家江西省东乡县至今未归。本案受理后,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与被告及其家人沟通,被告拒绝出庭,被告主张其患病,但在法庭规定的时间内亦未提供证据。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很好,虽然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双方的女儿年龄幼小,迫切需要有父母精心养育,双方应多为孩子着想,只要双方今后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相互谅解、以诚相待、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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