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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左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X,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左X诉称:被告徐XX很多事情不与原告商量,就自作主张处理任何事情。财产不公开,没有把心放在家里。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今阻拦原告见婚生子左XX。双方分居已近两年,被告自2012年10月16日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去被告家中寻找,被告家人闭门不见。事已至此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徐XX辩称:不同意离婚。2012年10月16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此后被告被迫回娘家居住,携子独立生活,双方分居不满20个月,期间原告没有对被告母子尽任何义务,孩子花费医药费12062元和托儿费5700元均是由被告承担的,且为了孩子被告已负债30000元。如果原告同意承担20000元,则被告考虑同意离婚。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了孩子健康成长,主张由被告抚养。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结婚证一册,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各起诉过一次离婚。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结婚证一册,证明双方婚姻关系;

2、医药费票据十三张、挂号条一张、处方笺八张,证明孩子医药费支出;

3、幼儿园收费票据十三张,证明孩子托儿费支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9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于同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左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于2012年10月16日分居至今,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关于孩子抚养问题,被告主张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原告当庭表示同意。关于财产情况,被告主张其婚前陪嫁电器归被告所有,包括: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三星液晶电视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DVD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以上物品均存放在原告处。原告认可以上物品均完好,保存于原告处,同意归被告所有。被告还主张存放于原告处的被告个人衣物及孩子个人用品归被告所有,原告表示认可。被告主张分居期间为抚养孩子向其亲友借款3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承担一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不同意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左XX年龄尚幼,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同意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婚前陪嫁电器(详见审理查明内容)、被告个人衣物、孩子个人用品归被告所有,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主张30000元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左X与被告徐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左XX随被告抚养,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左XX抚养费15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三、被告婚前陪嫁电器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三星液晶电视机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DVD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被告个人衣物、孩子个人用品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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